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
不动产权证明号
权利人
义务人
不动产坐落
备注
1
浙(2019)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116904号
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林支行
虞伟明
南演武街50弄39号2601
(2024)浙0212执恢119号之九
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9月13日